及时发出律师函可中断诉讼时效,
张某成功追回欠款300万
本文事实来自于202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9196号。
A公司于2016年与高某签订了金融借款合约,约定A公司向高某提供借款300万元。2020年,B公司代高某偿还了欠款,获得对高某的追偿权,后B公司将该追偿权转让给张某。故张某诉讼至法院,要求高某偿还借款。
高某辩称:认可欠付张某300万元,但是已过诉讼时效。
张某提供证据:2018年11月20日,A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高某发送《律师函》,就高某欠付的逾期款项进行催要。
法院认为,A公司在2018年11月通过律师函的方式向高某主张本案债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经过债权转让后,张某在2021年04月提起诉讼向高某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高某应向张某支付300万元。
本案中,高某认为债权人未在时效内主张权利,但法院查明,A公司在2018年11月已发《律师函》要求高某偿还借款,此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通过发送律师函,为后续诉讼维权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支持。因此,权利人可借助律师函这一法律工具,向义务人明确主张合法权益,可以有效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债务人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标题:福州要债公司讲述及时发出律师函可中断诉讼时效,张某成功追回欠款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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