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双方对生产流程各执一词,咱们就到生产车间现场看一下,也更加直观一些。”承办法官带着原被告双方穿过法庭长廊直奔企业生产线。近日,福州收账公司通过“现场勘验+即时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定作合同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徐某某达成协议,委托徐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徐某某定制一批玻璃瓶,双方对产品口径、尺寸等参数进行了明确约定,徐某某以曹某某提供的样品制作出的图纸数据为标准进行生产。2023年9月,曹某某向徐某某支付模具费6000元;同年10月,又按徐某某要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定金11700元。后徐某某寄送样品时,曹某某发现玻璃瓶口径与约定尺寸严重不符,导致其无法向客户及时交付产品,直接造成经济损失27740元。曹某某遂诉至沛县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模具费6000元,并要求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3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7740元。
证据不足引争议,诉辩交锋陷僵局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案卷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难以直接证明被告违约。为查明事实,法官当即通过电话要求双方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并同步排期开庭。
庭审中,原告指出被告生产的样品瓶口尺寸与图纸参数严重不符,致使其委托第三方生产的配套瓶盖完全无法适配,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抗辩称:“行业规则要求客户必须提供瓶盖实物,图纸仅用于外观设计参考”,同时反指原告未依约支付剩余尾款,故其有权中止交货。双方围绕“履约标准应以图纸还是行业惯例为准”激烈争辩,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实地走访查行业,沉浸式调查破迷局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了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快妥善化解本案纠纷,降低案件对被告企业的影响,承办法官当庭决定“带案入企”,组织原被告双方共同走访三家玻璃制品厂。
“厂房根据客户的需求制作图纸,然后将图纸发送客户进行确认,并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修改,直至修改到客户满意或双方都认可的图纸为止,然后再生产模具,继而生产大货,未曾听说过生产玻璃瓶瓶口必须让客户自己提供瓶盖且必须按照瓶盖尺寸生产瓶口这一行业惯例。”在厂房轰鸣声中,法官引导双方亲历生产线,聆听企业主专业讲解,被告主张的“惯例”不攻自破。这场“沉浸式调查”让证据说话,为后续调解奠定事实基础。
释法析理明权责,当庭调解化纠纷
调查结束后,承办法官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查笔录进行核对确认。在双方当事人对法庭询问调查的内容均表示认可后,法官及时把握调解时机,采取“背靠背”调解模式分别开展疏导工作。
针对违约争议焦点,法官向被告明确指出:经法庭调查核实,被告主张的“行业惯例”缺乏事实依据;且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依约履行,因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与此同时,法官向原告释明《民法典》减损规则的具体适用:虽然被告确存在违约行为,但原告在发现瓶盖与瓶口尺寸不符时,完全具备采取补救措施的客观条件——例如及时通知第三方生产适配瓶盖并进行组装,既可避免损失扩大,还可就采取措施产生的合理费用向被告主张。鉴于原告未履行法定减损义务,依法不得就损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
通过承办法官多轮次的法律释明与利弊分析,双方当事人逐步缩小了分歧,并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妥之处。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25000元赔偿款并当场完成转账。
标题:福州收账公司成功化解一起定作合同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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