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催债公司成功调解某矿业公司拖欠某房产公司商铺租赁费。2026年初的一个上午,承办法官翻阅着手中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卷,眉头微蹙。这起案件的诉前调解已然碰壁:被告中的一名自然人在电话中态度强硬,声称自己是职务行为,不应担责,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诉前调解程序就此终止,案件正式进入诉讼流程。但法官注意到一个细节:双方虽争执不下,却都透露出“想尽快了结纠纷”的意愿。或许,还有转机。
本案中,原告某房产公司因被告某矿业公司拖欠商铺租赁费用产生争议,遂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然而调解过程中,双方在责任主体认定、违约金计算、付款时间等问题上分歧较大,加之涉案自然人以职务行为为由拒绝参与调解,最终诉前调解以失败告终。
案件流转至立案庭后,承办法官并未因前期调解失败而放弃努力,而是迅速启动立案后先行调解程序,决定再做尝试。这一次,他要先解开那个最关键的“结”——涉案自然人的责任认定问题。法官结合证据耐心释法析理:原告认为自然人出具欠条就应共同担责,但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实为矿业公司,自然人仅是对欠款数额的确认,并非债务加入。经法官解读,原告认可了这一观点,主动撤回对自然人的诉讼。
至此,双方当事人均到场,案件具备了调解基础。调解中,被告矿业公司提出资金存在暂时性困难,请求延期付款。原告则担心调解书沦为“一纸空文”,要求即时履行。法官敏锐洞悉双方核心诉求:原告的核心顾虑并非诉讼本身,而是对被告履行能力的担忧;被告的困难虽真实存在,但拖延只会加剧矛盾。
找准症结后,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协商:向原告分析,若能适当让步,促成被告即时履行,远比拿到判决后再申请执行更为高效;向被告阐明,若能克服困难当场付清款项,不仅能在租金和违约金上获得合理减免,也能避免后续执行带来的更大成本。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磋商,双方最终达成兼顾法理与人情的调解协议:原告对租赁费、违约金做了部分减免,被告承诺即时付款。协议签署后,被告矿业公司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
争议止于当下;合作留有余地。从诉前调解失败到当场履行完毕,这起纠纷的圆满解决,是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实践——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化解矛盾,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标题:福州催债公司成功调解某矿业公司拖欠某房产公司商铺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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