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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34条的规定,以下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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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6.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吸毒等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34条的规定,以下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1.婚前个人所负债务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5.其他应当归个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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