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然有遗产管理责任,是相关案件的适格被告
案例一:涂某与滕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本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三点,一是原告涂某与滕某2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二是滕某2应退还原告涂某的卖房款实际数额;三是遗产管理人身份的确认。
首先,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复印件有双方的亲笔签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可后备案,其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协议内容。
其次,滕某2在离婚后共计替原告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187413.49元(17711.33元+169702.16元),在对收到案外人转账给付的卖房款522800元进行抵扣后,滕某2应退还原告涂某卖房款335386.51元(522800元-187413.49元)。
第三,由于滕某2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三位法定继承人在本院的询问下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滕某2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滕某2生前的债务偿还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基于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一种人身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基于人身关系同时产生的遗产管理责任不能随便放弃,即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消灭了其遗产继承权,并不代表其遗产管理权的消失,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具有管理遗产的法定职责;同时,鉴于被告滕某1与滕某2系父子关系,其对滕某2遗产的内容和范围管理较为清楚,在滕某2的遗产尚未向当地村委会或民政部门进行移交时,由其作为遗产管理人便于妥善处置滕某2的遗产,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被告滕某1在放弃继承权后自愿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参加诉讼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可。
02
法院判决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承担遗产管理责任
案例二:法院判决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承担遗产管理责任
本院认为:林开鑫生前所欠刘旻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偿还。林开鑫去世后留有遗产,其继承人林生本、高连云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不应承担债务。林某甲、林某乙在一审时虽未明确表示是否继承遗产,但上诉理由明确为放弃继承林开鑫遗产,本院尊重其主张,故林某甲、林某乙亦不应承担债务。
依查明的事实,现林开鑫遗产由关彤梅管理,刘旻作为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关彤梅偿还林开鑫债务,关彤梅应在林开鑫遗产范围内偿还。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应维持;但因林某甲、林某乙的抗辩发生变化,故对原审判决予以调整。
03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是相关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
也有法院认为已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管理遗产的责任,不是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提起清债诉讼时的适格被告。
案例二:马某、翁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系与被上诉人翁某某父亲翁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翁某因交通事故于2020年11月17日去世,2020年11月26日注销户口。翁某有法定继承人翁某某和翁某钰。
上诉人提供的2021年8月30日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6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中,翁某钰出具2021年7月5日《放弃继承声明书》及(2021)黑齐鹤证内民字第6928号《公证书》,本案被上诉人翁某某提供了2022年1月29日《放弃继承声明书》及(2022)黑齐鹤证内民字第923号《公证书》,翁某某和翁某钰均表示放弃对翁某遗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被上诉人翁某某已明确放弃继承权,且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为翁某遗产管理人,上诉人无权向被上诉人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上诉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当,本院更正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04
笔者说
龙叔支持以上第三种观点,既然继承人放弃了继承的,其不应再承担遗产管理责任,不是遗产清偿债务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
遗产管理是指依法对死者遗留的财产进行管理,包括通知继承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上述第三个案例中提到《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由此可见,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时,无论其是基于何种理由,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来进行管理。债权人可以向相关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申报债权并要求清偿债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被继承人生前住所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去主张用遗产清偿债务。
标题:福州讨债公司阐述继承人全放弃,债务到底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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