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欠债人意外离世债务又该如何处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呢?近日,通榆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老李和王女士是老朋友,两家关系也非常亲近,2006年5月老李从王女士处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王女士多次向老李索要,但老李均以各种理由推拖,2022年老李因病去世。王女士为此要求老李的儿子李甲和女儿李乙偿还老李生前所负债务。要债无果后,王女士向通榆法院提起诉讼。王女士认为老李虽已去世,但其名下的汽车修理厂和平房由李甲和李乙继承,因此李甲和李乙应在继承财产份额中偿还王女士的欠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经了解两家在此案件之前关系非常要好,李甲和李乙也承认父亲的该笔欠款。 为了尽快解决两家纠纷,承办法官决定从人情角度调解此案,他首先劝说王女士:“你和老李是多年的老朋友,两家关系也亲近,现在老朋友去世,儿女日子也不富裕,如果你一下子让他们把欠款都还上,他们既没有能力,咱们也太缺少人情了。”王女士说:“法官,你说得对,我也不是无情无义的人,之所以起诉,是觉得不能‘人死债消’啊,既然李甲和李乙认可该笔欠款,那我也愿意做出让步。”承办法官又劝说李甲和李乙:“通过之前的沟通,你们也顾念着和王女士的旧情,现在王女士也同意做出让步,你们也应该拿出诚意。”
经过承办法官的劝说,王女士与李甲李乙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女士主动放弃部分借款,李甲李乙偿还给王女士2万元即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来源:通榆县人民法院
标题:福州讨债公司阐述通榆县人民法院——温情调解 化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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