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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要债公司介绍朋友钱还没清,就因病离世。男子拿着欠条,要求家属帮忙还清欠款,却遭到拒绝

时间:2024-07-01 10:33:48 点击:6 来源: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s://fz.hflmwl.com/

甘肃,一男子借给朋友35000元,约定每月利率2%。可谁想,6年后,朋友钱还没清,就因病离世。男子拿着欠条,要求家属帮忙还清欠款,却遭到拒绝。死者女儿声称父亲借钱时,自己早就出嫁,跟她没关系。”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江宁发布靖远县人民法院)

老朋友突然离世,高伟懊恼不已。一旁的妻子不停地埋怨道:“我早就跟你说过,不要碍于什么情面,这种事你就应该早点该他家人说清楚,人死债清你没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吗?”

原来,2017年高伟的朋友贾强,声称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找他借了35000块应急。当时双方约定好每月利率2%,没有规定具体的还款期限。

两人为此还特意立了一份借款合同。这几年,贾强每月准时还清利息,但本金一分钱都没还。

2023年,贾强不幸被确诊为绝症,这个时候他就更没有能力偿还,高伟碍于情面,并没有催促贾强还钱,毕竟两人是多年的朋友,他不想落井下石。

贾强去世一个星期后,这天,高伟带着那张欠条找到贾强的妻子和儿子,希望他们能够帮忙还清欠款。

谁知,母子俩一口咬定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哪怕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上面还有贾强的签名,可母子俩就是不肯认账,声称此事跟他们无关,人死债清他们没有义务还这笔来历不明的欠款。

高伟多次上门协商,每一次都碰了一鼻子灰。

无奈之下,他只能将贾强的妻子以及他的一双儿女起诉到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只要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人死债清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高伟手上的这份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双方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贾强还有没清欠款就去世,这笔债务并不会因此就消除。遇上这样的情况,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父债必须要子还,但根据一般的风俗习惯,如果死者所借的这笔钱是用于正途,家属就该替他偿还。

家属如果不愿意偿还,法律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2、欠款人离世,他的遗产可用来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也就是说,贾强虽然离开人世,子女在继承他遗产的同时,理应先从遗产中扣除他所欠的钱,归还给债主。

本案中,贾强的遗产折算成人民币远远超出35000块,因此,家属有责任和义务,从所分得到的遗产中拿出一部分钱还债。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高伟将贾强的妻子以及一双儿女同时起诉到法院,女儿觉得很委屈,声称她并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而且父亲借的这笔钱,是在她出嫁以后,她对此事毫不知情。

在女儿看来,这笔钱不应该由她来偿还。

法院经审理判决,贾强的妻子以及儿子在所继承的遗产中,共拿出45000偿还高伟的本金以及利息,女儿不需要承担。

无论是欠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其实都没有法律依据。还或者不还,全凭个人良心,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理应信守承诺。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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